德州磐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建工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德州磐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25执异4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航天基地航天中路399号神光双子大厦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82206076483。

法定代表人:濮玉峰,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德州磐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官屯街道办事处晶华路德州经济开发区德利土方施工处办公楼三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67453579X4。

法定代表人:徐鹏,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德州磐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磐石公司)与西安建工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西安建工五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西安建工五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西安建工五公司称,郓城县人民法院在执行(2020)鲁1725民初6205号判决中,于2021年4月12日强制划扣的异议人中国银行南郊支行10×××25账户系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账户。依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此类账户。故请求法院返还被强制扣划的上述专用账户内款项545205元,并依法解除对该账户的查封措施。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磐石公司与西安建工五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该案审理阶段于2020年11月2日以(2020)鲁1725执保167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异议人名下的中国银行10×××25账户存款545205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以(2021)鲁1725执150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该账户内存款545205元。划拨到账后,磐石公司自愿放弃本金以外的其余款项,并自愿承担执行费3000元。同年5月17日,本院将扣除执行费后的执行款项545205元转至磐石公司账户。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另查明,西安建工五公司通过邮寄方式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收到该快递邮件。

以上事实,有本院(2020)鲁1725执保167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1)鲁1725执150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郓城县人民法院执行笔录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对于金钱债权而言,债权人收到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款项时即属于执行程序终结。具体到本案,2021年5月17日磐石公司收到其放弃部分债权后的案件执行款时,执行程序即告终结,西安建工五公司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的执行异议系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综上,异议人磐石公司在执行程序终结后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申请不具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西安建工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载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丁卫东

审 判 员 杨正建

审 判 员 徐兴起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 勇

书 记 员 任传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