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磐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磐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德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2民初2466号
原告:德州磐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官屯街道办事处晶华路德州经济开发区德利土方施工处办公楼三楼301室302。
法定代表人:徐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颖,男,1985您2月2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德州是德城区。
被告:德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工业园萱蕙路以南东北城一号交易广场。
法定代表人:林俊浩,经理。
原告德州磐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德州磐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德州磐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柴 卫 正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武  越
书 记 员 杨刘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