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磐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磐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德州某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6民初1944号之一 原告:德州磐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晶华路德州经济开发区德利土方施工处办公楼三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彤,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镇崂山路199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单位员工。 原告德州磐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德州磐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磐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磐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88元,保全费1070,合计2258元,由德州磐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