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磐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磐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德州某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6民初1944号 申请人:德州磐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晶华路德州经济开发区德利土方施工处办公楼三楼301室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674535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彤,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州**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镇崂山路19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23864865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德州磐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1万元的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保单保险(保险单号:612151104602022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州**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德州磐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