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民初162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磐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晶华路德州经济开发区德利土方施工处办公楼三楼301室3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直溪工业集中区直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常江,执行董事。
申请人德州磐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作出(2022)鲁1491民初1628号保全裁定,依法查封江苏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申请人德州磐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磐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珂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