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富慧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大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富慧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83民初3656号
原告:山东大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东沙河朝阳社区A0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613347090L
法定代表人:张长征,董事长
被告:山东**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经济开发区(市国税大楼前100米)。
法定代表人:王学富,执行董事
第三人:赵月启,男,汉族,1958年8月9日出生,住滕州市。
原告山东大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赵月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大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88元,由原告山东大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曦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刘颖
书记员周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