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富慧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龙顺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富慧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民终39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龙顺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052370118P,住所地微山县夏镇街道金源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满忠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冶庆贺,山东同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433933002,住所地滕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学富,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新伟,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龙顺置业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山东**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2018)鲁0826民初2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2018)鲁0826民初21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东龙顺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717.36元,山东**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70.9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朱壮男
审判员  史宝磊
审判员  张 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