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826执恢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富慧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阳光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富慧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阳光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签收,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17年7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阳光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信息,仅有零星存款,经核实后,申请执行人对此不要求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本院于2017年7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山东阳光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7年7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阳光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车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
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申请将被执行人位于微山县开发区的土地及钢结构厂房予以查封,但因该钢结构厂房不仅作了动产抵押登记,还做了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执行人已提出异议,导致该房产拍卖暂无法进行。
本院于2018年2月5日通过微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房产、土地登记信息。
本院将前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没有其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6月4日对被执行人山东阳光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通过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富慧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受偿的债权为1212678.45元(工程款1097789元、违约金114889.45元)及迟延履行金。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山东阳光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