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中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临邑正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德州中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4民初3192号之二
原告:临邑正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后乔村318省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MA3PAUYU3F。
法定代表人:王见军,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布玮,临邑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德州中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三八中路唐人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6894604442。
法定代表人:焦旭军,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临邑正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中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3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郭云云审判员郭云云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   景   鑫
书 记 员 任   园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