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中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晟业建材有限公司、德州中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2民初3531号
原告:德州晟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北外环北首德州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院内大门口以东。
法定代表人:曹广龙,执行董事。
被告:德州中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三八中路唐人中心C座20层。
法定代表人:焦旭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德州晟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中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德州晟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晟业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晟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康子晗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杨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