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中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临邑正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德州中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424执保407号
申请人:临邑正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后乔村318省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MA3PAUYU3F。
法定代表人:王见军,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德州中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三八中路唐人中心C座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6894604442。
法定代表人:焦旭军,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临邑正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中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邑正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德州中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经本院执行,于2021年10月26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德州中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山东省德州三八路支行1612××××8614账户内68320.18元;冻结了被申请人德州中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平原县支行2033××××0156账户内637741.27元;冻结了被申请人德州中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东方支行3700××××1422_1账户内792026.54元;于2021年10月27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德州中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八路支行营业部7131××××1924账户内45196.09元。
至此,申请人临邑正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中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部分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1)鲁1424执保407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