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02民初1885号之一
申请人:德州中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三八中路唐人中心C座20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中斌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昭觉寺横路80号1栋1**18层18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德州中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中斌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作出(2023)鲁1402诉前调34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斌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000元。德州中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四川中斌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中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中斌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李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