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中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中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斌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02诉前调346号 申请人:德州中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三八中路唐人中心C座20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中斌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昭觉寺横路80号1栋1**18层18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德州中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中斌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中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斌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000元。申请人德州中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中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斌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000元。 案件申请费490元,由德州中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李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