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民初3905号之三
原告:***,男,汉族,住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里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齐河县阳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男,汉族,住齐河县。
原告***与被告齐河县阳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置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部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继续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