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县阳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齐河县阳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德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执504号 申请执行人:齐河县阳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河县阳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德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德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发现财产线索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425民初26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