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4民终11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巧匠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康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河县阳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成都巧匠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齐河县阳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德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425民初4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成都巧匠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其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指定交费期限,并告知其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成都巧匠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巧匠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