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箭格瑞经贸有限公司

山东三箭格瑞经贸有限公司、***特(济南)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04民初748号
原告:山东三箭格瑞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经十东路23365号?三箭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特(济南)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三箭格瑞经贸有限公司与***强方特(济南)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三箭格瑞经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三箭格瑞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计688元,诉前保全费720元,由山东三箭格瑞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