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箭格瑞经贸有限公司

山东三箭格瑞经贸有限公司、泰安中南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区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91执保111号
申请人:山东三箭格瑞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高新区经十东路23365号·三箭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云松,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洁,山东高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山东高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安中南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区分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北天门大街(洪沟家园北侧)。
负责人:李心原。
被申请人:泰安中南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泰安市泰山区龙潭路中南财源门十二帝街116号。
法定代表人:李心原,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三箭格瑞经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安中南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区分公司、泰安中南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2)鲁0991民初103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安中南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区分公司、泰安中南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汝德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佳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