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瑞安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瑞安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淄博新城华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执保588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瑞安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和平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曲铁骑,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淄博新城华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经济开发区淄博职业学院北校区六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峰,董事长兼经理。
申请人淄博瑞安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新城华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1)鲁0306执保588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9月27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淄博新城华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账户3705××××0815人民币2443024.28元。申请人淄博瑞安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淄博瑞安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侯庆智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执保588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瑞安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和平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曲铁骑,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淄博新城华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经济开发区淄博职业学院北校区六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峰,董事长兼经理。
申请人淄博瑞安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新城华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1)鲁0306执保588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9月27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淄博新城华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账户3705××××0815人民币2443024.28元。申请人淄博瑞安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淄博瑞安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