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嘉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创意自动门有限公司、山东嘉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执恢6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创意自动门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嘉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创意自动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嘉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1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总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2、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已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要求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庆国
审判员  朱玉林
审判员  闫 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传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