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83执保1818号
申请人:**市融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崇义路4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766699732D。
法定代表人:李文安。
被申请人:山东嘉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吴泰闸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63511338P。
法定代表人:曹延芳。
被申请人:曹延芳,女,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李绪保,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人**市融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嘉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曹延芳、李绪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883财保53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嘉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曹延芳、李绪保银行存款28000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市融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若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作出(2020)鲁0883财保538号民事裁定书的部门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孔庆民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