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嘉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邹城市融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嘉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83财保538号
申请人:**市融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崇义路4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766699732D。
法定代表人:李文安。
被申请人:山东嘉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吴泰闸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63511338P。
法定代表人:曹延芳。
被申请人:曹延芳,女,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李绪保,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人**市融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000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市融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000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市融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娜
书记员孙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