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嘉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83执保30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8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汶上县
星路15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9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汶上县。
被申请人:山东嘉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370811663511338P,住所地:济宁市吴泰闸路l18号。
法定代表人:曹延芳,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嘉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2)鲁0883民初3929-1号民事裁定书并移送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嘉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262元或查封其他等值的财产。
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作出(2022)鲁0883民初3929-1号民事裁定书的部门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孔庆民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朱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