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1执保6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8月10日出生,住汶上县。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9月13日出生,住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传跃,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嘉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63511338P,住所地:济宁市吴泰闸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9年11月10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嘉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37596元。
二、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22年5月30日起至2023年5月29日止,在冻结期限内,未经本院许可,只可存入,不得支取。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冻结的,冻结期满后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孟祥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