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嘉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民终43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0年10月18日生,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69年11月10日生,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嘉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吴泰闸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63511338P。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69年2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上诉人***、***、山东嘉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811民初4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嘉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嘉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史海洋
审 判 员 扈 琳
审 判 员 张思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远
书 记 员 刘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