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高密市良缘大酒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785民初1938号
原告(反诉被告):潍坊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潍坊市奎文区东泰大厦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6968892224。
法定代表人:李之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习,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兴军,男,1990年5月1日生,汉族,该公司施工员。
被告(反诉原告):高密市良缘大酒店,地址,高密市朝阳街道立新街9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85MA3NF1DK4D。
经营者:褚善忠,男,1973年9月28日生,汉族,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强,山东广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发仁,男,汉族,1979年3月13日生,该酒店工作人员。
原告潍坊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泰公司)与被告高密市良缘大酒店(以下简称良缘大酒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审理;2020年7月22日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2020年8月18日原告申请对良缘大酒店一期装修工程变更及追加项目价款以及二期的实际施工项目价款进行鉴定,本案遂裁定中止诉讼;2021年1月7日本案恢复审理;2021年2月5日本院按照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二次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鼎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习、辛兴军,被告良缘大酒店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强、张发仁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鼎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习,被告良缘大酒店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强、张发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双方当事人均申请庭外和解而延长审限,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104520.3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104520.37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3、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6日,原被告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高密市良缘大酒店室内外装修工程”;“工程地点:高密市良缘大酒店院内”;工程总价款3701046.01元,其中包括一期、二期两部分。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时,被告先付300000元,剩余款项待每期工程完工后分别分期支付。现原告对一期项目已施工完毕,实际工程造价2604520.37元,被告已投入使用。但被告却迟延履行一期项目还款义务,尚欠1104520.37元工程款未还,导致原告无法履行二期项目的施工义务。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涉案工程一期项目已竣工并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应依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导致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无法进行二期项目的施工,应当解除合同,并支付欠款。
被告良缘大酒店答辩如下:1、涉案工程至今未竣工验收,也未进行结算,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合同约定涉案工程保修期为1年,但涉案工程至今未竣工,保修期未到,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保修金。3、涉案工程总工期为39天,竣工日期为2019年1月16日,但涉案工程至今未竣工,原告已经违法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应当向被告支付违约金。特提起反诉。4、被告方与原告方签订的合同是整个工程,包含了一期和二期,合同价款也是整个工程的总价款,涉案工程一期与二期数额并未经过被告确认,只是原告方单方报价,对此被告方不予认可,且原告所列的一期工程总价款为2351787.92元,原告却主张一期工程总价款为2604520.37元,明显错误,随意报价。即便是一期数额为2351787.92元,其数额也明显过高,从一期和二期工程总量上来看,在数额上的分配明显不合理。5、涉案一期工程多处未完工,在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被告方多次要求原告方尽快继续施工,但原告方置之不理,并提出二期工程因数额价格低不再施工等要求,被告方在与原告方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将一期工程中被告方未完工的部分重新找第三方施工,并额外支出了材料、施工等费用,该费用应当从总价款中扣除。6、涉案工程多处存在质量问题,原告方应当予以返修。被告方多次就返修事宜与原告方沟通,但原告方未返修,部分工程被告方找第三方返修,并额外支付了费用,该费用应当从总价款或者质保金中扣除,同时原告方应继续向被告方承担维修责任。7、二期工程原告方仅施工很少一部分,但是因为原告方施工错误,导致涉案工程需要重新拆除后才能施工,其自行单方放弃施工,且导致二期施工费增加,该费用也应从总价款中扣除。
反诉原告良缘大酒店提出如下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承担违约金558487元;2、依法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因出现质量问题而产生的维修费3万元;3、反诉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6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双方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总价款为3701046.01元。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19年1月16日,但反诉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涉案工程至今未竣工,根据合同第9.3条的规定及4.5条的规定,反诉被告应当按照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三按日向反诉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反诉被告鼎泰公司答辩如下:1.原告逾期是因为被告对施工提出了增项和变项,责任不在原告;2.该工程确实未竣工验收,但被告已使用,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不得以实用部分出现质量问题而主张权利。请求驳回被告的反诉。
双方当事人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鼎泰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中标通知书一份,证明2018年12月1日,原告收到被告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2018年12月6日,原被告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高密市良缘大酒店室内外装修工程”;“工程地点:高密市良缘大酒店院内”;工程总价款3701046.01元。其中包括一层装修总价2446668.39元,二层装修总价577350.62元,综合项目报价677027元。2.《良缘大酒店结算书》一份,证明原告一期工程经过变更和追加,实际造价2604520.37元的事实。3.转账记录一份,证明合同签订后被告共支付工程款1500000元的事实。4.用辛相正的手机拍摄的良缘酒店的喜宴现场视频,时间为2019年1月24日下午5:30到6:30之间,证明被告已经实际使用涉案工程。5.两份卫生间和大堂的铺设方案的变更图,图纸确认的日期是18年12月31日,签字是刘琳(褚善忠的对象),证明18年12月31日仍然对施工方案进行变更,逾期不是原告造成。6.收据一宗,证明原告为涉案工程购买陶瓷的花费的价款明细。7.瓷砖增项明细表一份,证明原告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根据被告要求对瓷砖进行的追加明细情况。8.微信截图一份,证明原告向瓷砖的购买方支付的费用情况;9.施工现场照片及辛兴军的微信朋友圈截图证明原告的实际施工情况。10.木工明细表一份,证明原告组织木工实际施工情况。11.木工材料的收款收据一宗,证明原告购买的木工材料的数量及价款情况。12.手机拍摄的照片一张,证明原告针对涉案工程组织的木工施工人员的施工天数及劳务费情况。13.照片11份(编号1-11),系变更表中的2号3号厅仿大理石瓷砖柱子项目。证明: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将涉案工程2号、3号厅的造型柱-仿大理石UV板变更为仿大理石人造石造型柱的过程。14.照片1份(编号12),系变更表中的南卫生间墙面砖项目。证明: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将涉案工程的南卫生间墙面砖由300*600变更为通体400*800的过程。15.照片4份(编号13-16),记账单一份(16-1),系追加表中2号大厅材料搬运项目。证明: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对2号大厅材料进行搬运的情况。16.照片3份(编号17-19),系追加表中的2、3号厅南墙封窗项目。证明: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将涉案工程2、3号厅南墙封窗施工前、施工后的现场情况。17.记账明细照片4份(编号20-23)及对应的单据4份(编号23-1、23-2、23-3、23-4,原件)、照片25份(23-5至23-29)、微信截图1份(23-30)、视频2份,系变更表中1楼门厅地面拼花、门厅地面、1楼南北卫生间墙面砖项目、2号大厅地面材料搬运、结算书中新娘房、化妆间的全部项目,证明:原告对上述项目的记账明细以及购买材料单据情况、门厅大堂拼花尺寸加工图纸及细节、门厅大堂拼花设计、施工以及门厅大堂拼花主材瓷砖二次采购的情况。18.照片6份(编号23-28),系结算书中的婚宴走廊中的窗帘盒项目。证明:原告对涉案工程的窗帘盒进行施工的事实。说明:施工过程中,原告根据被告要求,没有在婚宴走廊施工,而是在一号大堂北面靠窗、二、三号大堂南面靠窗位置施工。19.照片以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2份(编号29-40)、视频2份、记账明细4份(编号41-44),系结算表中公共卫生间部分300*600墙砖粘贴项目、2号、3号厅设备间的灰色踢脚线、一楼南北卫生间防滑地砖、墙砖粘贴、一号大堂设备间的800*800灰色瓷砖等7项、一号新娘房800*800灰色瓷砖等6项,其中:照片4份(编号29-32)以及视频两份,证明南北卫生间地面及墙面施工情况;微信聊天记录5份(编号33-37)、照片3份(编号38-40)证明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对南北卫生间地面进行变更设计的情况;其中的微信聊天系是原告的具体施工人员与刘琳的微信聊天记录,刘琳系褚善忠之妻;记账明细4份(编号41-44)证明南北卫生间公共大厅墙面尺寸下料数量。20.照片4份(编号45-48),系结算表中3号厅新娘房中800*800灰色瓷砖及踢脚线、2、3号厅化妆间的800*800灰色瓷砖及踢脚线项目。证明:原告对上述项目的施工情况。说明:地砖颜色根据被告要求,将灰色改为现场勘验时的颜色。21.照片7份(49-55)及视频3份,系追加表中包间卫生间上下水改造部分。证明:原告对包间卫生间上下水改造的施工情况。22.龙骨合格证照片2份(56-57)、龙骨样品一份、现场照片3份(58-60),系追加表中2楼轻钢龙骨隔断、2楼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项目,证明原告对2楼轻钢龙骨隔断、2楼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使用的龙骨品牌,以及具体施工情况。而且原告施工的材料上都打着品牌名称的钢印。23.证人董某、魏某到庭提供证言,以证明原告实际施工情况。24.潍坊鼎瀚设计有限公司的经理张波出庭,提供证言。以证明工程的变更和追加是由被告方提出,原告停止施工是因为被告违约不支付工程款。25.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
被告良缘大酒店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一期未完成工程明细。证明:一期原告还有很多项目未完成,涉案工程未竣工。原告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施工责任。证据二:李敬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李敬出庭提供了证人证言。证明:一期未完成的项目由李敬施工完成,我方额外支付105811元。涉案未完成的工程还有未付款的。证据三:一期工程维修明细。证明:一期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部分工程因我方多次找原告维修原告一直不维修,我方找第三方施工并额外承担维修费用。证据四:马某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马某出庭提供了证人证言。证明:一期出现质量问题的项目由马某施工完成,我方额外支付3万多元。证据五:微信付款记录。证明:我方实际向马某、李敬等第三人付款的情况。证据六,关于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说明。
经审查核实上述证据结合庭审笔录、质证笔录,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鼎泰公司具备承揽装饰装修工程的法定资质。2018年12月6日,高密市良缘大酒店作为发包方(甲方)、潍坊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1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高密市良缘大酒店室内外装修工程;1.2工程地点:高密市良缘大酒店院内;1.3承包范围:按双方确认的设计方案、图纸和预算项目的装修工程内容;1.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1.5、合同总工期:39天。(按甲方通知进场施工当天计,即从2018年12月6日开工至2019年1月16日竣工),本合同工程包括一、二、三号厅和东门厅;1.6工程质量:按图纸保质保量施工、符合环保要求、并达到合格等级;1.7合同工程总价款(人民币大写):叁佰柒拾万元整(详见预算表)。第2条甲方工作:2.1开工前,向乙方进行作法说明和现场交接交底,交出可施工现场;2.2为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室内水、电源;2.3指派张发仁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办理内部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及其他事宜;2.4、协调办理有关的手续,解决与乙方施工的牵涉其他有关问题;2.5、如需要拆改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办理相应手续,协调物业管理公司与装修之间的具体问题。第3条乙方工作:3.1参加甲方组织的作法说明的现场交接,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按甲方要求如期开工。对各班组施工人员作好技术和安全交底;3.2指派杨明亮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施工,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3.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结算;3.4、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清理工作和完工保洁;3.5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甲方设施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损坏,由乙方恢复;3.6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3.7、进场前办妥施工人员的工地出入证,接受施工安全教育;3.8、进场人员必须备齐证件及意外伤害险,保险复印件交由甲方查看,随时接受甲方及有关人员检查;3.9、乙方必须做好施工安全措施,施工安全乙方负责,甲方有权督促。若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3.10、由乙方外包引起的任何经济纠纷与甲方无关。第4条关于工期的约定:4.1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4.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4.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4.4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4.5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工程总造价的3%为违约金;4.6由于甲方付款不及时造成工程延期,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不负担任何责任。第5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5.1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本工程保修期为一年;5.2甲、乙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如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5.3、乙方应认真按照约定技术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如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返工、修改,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5.4工程竣工后,乙方以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三天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甲方7日内未能验收,视为合格。第6条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6.1.1双方商定本工程结算以实际工程量及参考预算单价为准;6.1.2增加的工程项目按甲方签认计算,工期顺延;6.2工程款的支付方式:6.2.1、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支付工程材料款叁拾万元整;6.2.2甲方按照第三方监理(潍坊鼎翰设计有限公司)的鉴定工程量分期付款85%;6.2.3在工程完工七日内验收,验收完毕,三日内结算,在双方确定结算后3天内甲方付款95%;6.2.4乙方以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本工程的保修金,保修期为壹年,期满后10天内付清,甲方如有违约每天支付乙方工程总造价的3%为违约金;6.3、良缘大酒店本工程项目的增减约定:6.3.1工程所发生的在预算项目之外的工程项目,均需双方商定并办理签认确定手续,才能进行结算。第7条有关材料供应的约定:7.1工程施工所需材料由乙方采购供应至施工现场,如商定需由甲方采购的材料由甲方供应至施工现场,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应有材料设备表,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运抵现场,经乙方验收,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有材料、设备表,注明品牌、规格、等级、数量、单价和总价,甲乙双方签字认可;7.2甲、乙双方如一方对材料设备有异议,可进行检验。第8条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8.1乙方在施工期间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8.2、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第9条违约责任、争议或纠纷处理:9.1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9.2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应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9.3乙方不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或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均按照合同总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能弥补损失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予以增加;9.4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第10条附则:10.1本合同正、副文本各两份,双方各执二份,具同等效力。10.2本合同从双方签订之日起执行至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10.3附件:《装修工程报价(预算)表》。按照该报价表,工程总价款3701046.01元。其中包括一层装修总价2446668.39元,二层装修总价577350.62元,综合项目报价677027元。鼎泰公司、良缘大酒店均认可涉案工程并未经过招投标程序。
合同签订后,鼎泰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开始施工,完成合同约定的部分施工项目后,于2019年2月1日停工。良缘大酒店的付款情况如下:2018年12月7日付款30万元;同年12月17日付款40万元;同年12月30日付款30万元;2019年1月11日付款30万元;同年1月12日付款10万元;同年1月21日付款10万元。以上良缘大酒店合计付款150万元,均通过刘琳个人账户电汇至鼎泰公司账户。
对于中途停工原因及交涉经过,系争双方各执一词,鼎泰公司主张:我方实际施工量为260万元,但良缘大酒店支付不到60%;2019年2月1日(阴历腊月二十七)我方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统计之后提供给良缘大酒店结算书,姚国涛将结算书交给张发仁经理,口头要求付款,良缘大酒店未按约定支付进度款。良缘大酒店主张:2019年春节后,我方要求鼎泰公司继续施工,其中包含一期中未完成的项目,还有二期的施工项目,但是鼎泰公司以二期干不着,数额太低为由拒绝施工,我方多次与原告协商,但是鼎泰公司并未施工;针对该剩余的工程项目我方于2019年2月24日与第三方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从2019年3月1日开始施工;之后,我方又联系了李敬将该剩余的工程项目施工完成。对于鼎泰公司主张的其口头要求良缘大酒店付款以及良缘大酒店主张的其口头要求鼎泰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均对另一方的主张不予认可,双方均未充分举证加以证明。良缘大酒店又主张:因鼎泰公司二期施工错误导致涉案工程需要重新拆除后才能施工,故二期施工费增加,并要求从总价款中扣除该费用,但鼎泰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良缘大酒店未能举证加以证明。
对于涉案工程是否存在变更、追加项目,鼎泰公司主张:根据良缘大酒店的要求,进行了工程的变更、追加,良缘大酒店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并不存在变更、追加项目。2020年8月18日鼎泰公司提出申请,请求对涉案装修工程变更及追加项目的价款进行鉴定。2020年12月4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良缘大酒店对于双方争议的事项进行了现场勘验。之后,又针对鉴定需要的证据组织了质证。2021年3月23日鼎泰公司与良缘大酒店经协商达成如下初步协议:双方共同确认涉案的装饰装修工程原告总施工的工程量价款是250万元,未付的总价款为100万元,其中合同约定范围之内的工程价款是77.9万元,变更追加的工程价款是22.1万元,双方对此无异议,不再进行鉴定(备注:对于原告主张的变更和追加项目,被告认可是原告施工的,但是被告认为原告施工错误且也未经过被告同意。对于被告的该主张原告不认可,由法庭依法认定)。
对于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良缘大酒店主张存在质量问题,第一次庭审时,良缘大酒店提供了一期工程维修明细,并申请证人马某出庭作证,以证明一期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项目由马某施工完成,马某证言的主要内容如下:2019年3月马某主要干了洗手间的管道更换、坐便器更换、修复地面墙面等,良缘大酒店通过微信、现金支付3万多元;马某主要换了四五十个坐便器,坐便器原来是直下的,换成了带反水弯的;关于墙面地面的问题,因为换坐便器把墙面地面打破了。鼎泰公司质证意见:该一期工程维修明细系被告单方作出的说明,原告不予认可;关于马某的证言,施工的部分并不存在被告所说的质量问题,这属于被告自选的项目,因这更换坐便器对管道地面进行的重新铺设不是原告的质量问题造成的。2020年12月9日良缘大酒店向法庭提交了一个关于质量不合格的说明,列明14项质量不合格的情况,鼎泰公司质证意见:该证据只是被告单方陈述,无客观证据予以认定,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另外,涉案工程已经实际交付被告投入使用,根据法律规定应该视为涉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被告所说的质量不合格有些部分明显与事实不符,如卫生间盆全部更换,在之前证人出庭已经调查清楚,是因为被告方自己换盆导致的,与施工质量无关。如第五项隔断无法使用变形的问题,与施工无关,是设计的问题。因良缘大酒店在反诉的时候已经提出相应的反诉请求,本院当庭询问良缘大酒店针对质量问题是否增加相应的反诉请求以及是否对质量问题申请鉴定,良缘大酒店当庭表示:不增加反诉请求,保留后续追究原告质量不合格的诉权,也不申请鉴定。
良缘大酒店反诉时主张鼎泰公司工期违约,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558487元,主张按照合同中第4.5条规定,因乙方原因导致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三,涉案工程约定2019年1月16日竣工,截止2020年6月2日已经逾期503天。鼎泰公司认为: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工期竣工及工程的二期工程没完工是事实,但是原因是在被告;因为直到2018年12月底被告仍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工期延误的原因还有墙面泥子是被告自己找人施工的。还有因为被告空调的原因消防一直不通过导致延期。
关于良缘大酒店是否已经实际使用涉案工程,鼎泰公司提供了该公司施工员辛相正于2019年1月24日下午5:30到6:30之间用手机拍摄的良缘酒店的喜宴现场视频,并现场出示了原始载体。良缘大酒店质证意见:1.涉案工程我方并未实际使用,到目前为止原告方未完成的工程我方还在委托第三方施工,仅是在接待喜宴过程中没有房间安排的情况下才使用;2.真实性有异议,该视频不能看出是良缘酒店喜宴庭,也不能看出拍摄的日期;通过该视频无法证明视频录制的现场是被告处,也无法证明其已经交付使用,即使是被告场地,也仅仅证明该大厅基本上已经完工,但是无法证明其他施工项目已经完成,且原告为被告施工,年后都未将一期全部完工,二期也未进行,所以不能证明原告已完工、交付使用。3.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竣工日期为19年1月16日,即使视频是真实的,但也是竣工日期之后的,不能证明原告方按时竣工。4.对于涉案工程中未完成工程量中如卫生间地面化妆间等,该视频中也未拍摄,不能证明以上工程已经施工完毕。5.一期工程中原告方完成了主体工程,但对于被告方列明的工程量明细,可证明原告还有很多工程未完成。即使实际使用也不能证明涉案工程已经竣工。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其一,涉案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应予解除;其二,良缘大酒店关于鼎泰公司工期违约的主张是否成立;其三,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其四,质保金是否应予返还;其五,鼎泰公司关于工程款的主张如何处理。
关于焦点一,原告主张因被告未按约及时付款,故要求解除涉案合同,被告不同意解除,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本院认为,原告于2019年2月1日中途停工,被告良缘大酒店已经于2019年1月24日开始实际使用涉案工程,被告并未继续等待原告复工,而是针对原告剩余的工程项目于2019年2月24日与第三方签订了施工合同,从2019年3月1日开始施工;之后,又联系李敬将该剩余的工程项目继续施工,该行为表明被告不再履行与原告的施工合同,故涉案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已经没有继续履行的必要,该合同应予解除。
关于焦点二,被告主张原告存在工期违约,要求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自2019年1月19日开始至2020年6月2日的违约金,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其一,原合同约定的工期为自2018年12月6日至2019年1月16日,原告实际施工至2019年2月1日,原告仅仅完成了部分施工项目,但该部分工程存在若干变更、追加项目,导致工期会相应延长;其二,原告提供了其工作人员与刘琳(褚善忠之妻)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对该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该微信聊天记录具备证据效力,根据该微信记录,涉案工程的瓷砖部分系原告根据刘琳的要求进行的设计变更,导致出现部分的变更、追加项目,尽管被告认为变更、追加项目未经过其同意,但鉴于刘琳与褚善忠的夫妻关系以及涉案工程款均系刘琳电汇至原告账户,原告有理由相信刘琳有权代理褚善忠进行相关的经营活动,故刘琳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在此情况下,刘琳的该行为效力应及于被告;其三,根据原告提供的大量的照片、视频等证据,可以证明确实存在较多的变更、追加项目,被告开始辩称不存在变更、追加项目,在经本院组织勘验现场之后又承认,但又认为虽存在变更、追加项目但未经过其同意,其辩解前后矛盾;且被告的工作人员张发仁承认其全程参与了涉案合同的履行,考虑到变更追加项目的性质,原告在变更、追加项目施工时,若干项目需要被告的配合,被告不可能不知情,原告为此增加了工程价款22.1万元,其数额较大,故被告的该辩解意见明显不符合常理;其四,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被告主张原告工期违约,本院认为,认定何方违约,需要考察原告中途停工的实质原因,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被告按照第三方监理的鉴定工程量分期付款85%,截至2021年2月1日,原告已经施工完成的工程价款为250万元,被告应付款250万元×85%=212.5万元,被告已经付款150万元,二者差额为212.5-150=62.5万元,故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款,按照合同第4.6条“由于甲方付款不及时造成工程延期,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不负担任何责任”,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不应承担责任;另外,本案中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的方式系根据原告的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在被告未按约定足额支付进度款情况下,如被告要求原告继续施工,原告也有权行使法定的先履行抗辩权,即有权顺延工期。综上,被告关于原告工期违约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焦点三,被告主张原告施工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赔偿维修费3万元,原告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其一,被告主张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但其仅提供了马某的证言及微信付款记录,从证言内容分析,马某施工的具体项目主要包括洗手间的管道更换、坐便器更换、修复地面墙面,更换项目属于被告自选项目,并非原告的质量问题导致,至于因为换坐便器把墙面地面打破而产生的修复费用也与原告的质量问题无关;其二,原告虽提出质量异议,但并未申请司法鉴定;其三,根据原告提供的辛相正于2019年1月24日下午5:30到6:30之间用手机拍摄的良缘酒店的喜宴现场视频,结合被告的质证意见“仅是在接待喜宴过程中没有房间安排的情况下才使用”,可以证明被告已经于2019年1月24日开始对涉案工程实际使用,用于酒店经营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本案中被告已经实际使用,对于出现的质量问题,系因为被告提前使用导致还是原告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被告举证并不充分。综上,被告对此的举证不足,对该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四,原告主张被告应返还质保金,被告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其一,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涉案工程属于装饰装修工程,本案中双方约定保修期一年,该约定无效,应按照二年计算;其二,涉案工程并未经竣工验收,被告已经提前使用,故保修期应自提前使用之日开始起算,根据原告提供的手机视频,被告2019年1月24日已经使用涉案工程,故本院认为可以自2019年1月24日开始计算保修期,至2021年1月24日保修期届满。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虽提出质量异议,但举证不足。综上,被告应返还原告质保金。
关于焦点五,本院认为,原告虽然仅仅完成部分工程,但被告已经实际使用,故原告仍然有权对已经施工的工程主张工程款;针对工程款双方已经达成初步协议,确认原告实际施工工程价款为250万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150万元,被告尚欠100万元(其中包括质保金250万元×5%=12.5万元),被告应该偿付原告并支付利息损失,对于利息,应分二部分,即:本金(100-12.5)万元自原告主张的起诉之日开始计算,本金12.5万元自双方约定的保修期届满十日后即自2021年2月4日开始计算,利率均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鼎泰公司与良缘大酒店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除质保期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效外,其余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该合同中的有效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鼎泰公司有权对已经施工的工程主张相应的工程款。关于本诉部分,原告关于解除涉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工程款及利息,原告虽主张1104520.37元及利息,但本院仅支持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于被告关于因原告方施工错误导致二期施工费增加、该费用也应从总价款中扣除的辩解意见,被告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反诉部分,反诉原告良缘大酒店的反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均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潍坊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良缘大酒店之间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高密市良缘大酒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潍坊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分二部分,即:一部分以本金87.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3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另一部分以本金12.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4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部分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潍坊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高密市良缘大酒店的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高密市良缘大酒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47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740元,由原告潍坊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68元,被告高密市良缘大酒店负担17872元,反诉费4842元由反诉原告高密市良缘大酒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储民
人民陪审员  王兴兴
人民陪审员  刘德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杜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