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705民初385号
原告:**,男,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原告**与被告潍坊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