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瑞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潍坊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91民初105号 原告:山东瑞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高新区高三路南、艳阳路***花园沿街03B幢01**(01)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9MA3QB2191H。 法定代表人:石坤峰,总经理。 被告:潍坊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福寿东街5710号5号楼1-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696889222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瑞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2月7日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瑞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山东瑞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