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匹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匹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执378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10月23日出生,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山东匹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安泰国际广场50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87217854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匹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102民特43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匹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102执3787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匹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