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市汇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602民初915号
原告:烟台市汇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蓝海路1号蓝海国际软件园D#研发楼7楼。
法定代表人:杨美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菊。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莹。
被告: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幸福街道幸福中路16号(幸福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林丛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学。
第三人: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山区轸大路3001号。
法定代表人:赵学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艺。
原告烟台市汇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烟台市汇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美玲、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菊、程晓莹、被告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丛玉、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学、第三人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学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烟台市汇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烟台市汇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707,418.99元,并以该款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2.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原告烟台市汇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第三人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分包了被告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的梁家地块电力管廊工程(土建部分),并以第三人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告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输变电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原告烟台市汇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依约施工完毕约定土建工程,原告烟台市汇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工程已交付建设单位烟台市建筑节能与房地产开发综合管理办公室投入使用,并在2021年9月13日通过了建设单位烟台市建筑节能与房地产开发综合管理办公室、勘察设计单位烟台电力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单位山东万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及被告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验收合格。经建设单位烟台市建筑节能与房地产开发综合管理办公室审计确认原告烟台市汇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工程价款为50,196,662.11元。根据与被告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输变电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原告烟台市汇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得工程价款为48,037,418.99元。原告烟台市汇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收到工程款3433万元,尚欠工程款13,707,418.99元未付。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属实(一两句话概括本案主要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尹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