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邹俊峰、陈丽英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02财保423号
申请人:邹俊峰,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申请人:陈丽英,女,195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以上两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冬冬,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玉燕,山东鑫士铭(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源大酒店,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西炮台南路8号。
负责人:宋焕东,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林从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邹俊峰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街××号××单元××号房产【产权证号:鲁(2021)烟台市芝不动产权第0××3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街××号××单元××号房产【产权证号:鲁(2021)烟台市芝不动产权第0××3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895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贺  小  静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梦琪(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