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龙口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1民初1883号
原告:龙口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北马镇大陈家中心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1694134413。
法定代表人:王建生,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超,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勇,山东冠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高新区蓝海路2号蓝色智谷园区1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1650120265。
法定代表人:孙月焕,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口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口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口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田光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