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4684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6日生,汉族,住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西沽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西沽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奥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路47号五四创客城5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060510530。
法定代表人:***。
被告: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1650120265。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德尚(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德尚(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山东奥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62084.3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签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承包的方式建设莱西220KV变电站改造工程,该工程在青岛莱西市威海××路××联路口,承包内容为主体结构的所有砼浇筑、覆盖、养护等零星工程,合同签定后,原告依约进行施工。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全部完工,劳务费合计747083元,被告已付609000元,剩余138083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我方不是涉案劳务合同的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案合同对我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将我方列为被告实属不当。另外,请原告释明向我方主张权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山东奥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被告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应诉答辩,但被告山东奥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并未参加诉讼,且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青岛莱西市,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莱西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莱西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 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