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奥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4684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6日生,汉族,住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西沽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西沽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奥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路47号五四创客城5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060510530。 法定代表人:***。 被告: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1650120265。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德尚(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德尚(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山东奥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62084.3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签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承包的方式建设莱西220KV变电站改造工程,该工程在青岛莱西市威海××路××联路口,承包内容为主体结构的所有砼浇筑、覆盖、养护等零星工程,合同签定后,原告依约进行施工。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全部完工,劳务费合计747083元,被告已付609000元,剩余138083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我方不是涉案劳务合同的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案合同对我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将我方列为被告实属不当。另外,请原告释明向我方主张权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山东奥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被告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应诉答辩,但被告山东奥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并未参加诉讼,且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青岛莱西市,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莱西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莱西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 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