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龙口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681民初5629号 原告:龙口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北马镇大陈家中心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1694134413。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口冠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单位员工。 被告: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高新区蓝海路2号蓝海智谷园区1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1650120265。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德尚(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龙口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龙口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424802.79元及利息(详见书面计算方式);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有多年的业务关系,原告为被告承建电力工程建设施工项目。2014年12月28日,双方签订了35KV芦丁线线路维修工程(土建)施工协议,原告为被告施工建设下***丁线67#**等6个项目。根据原告编制的结算报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24802.79元。现原告诉至贵院,***事实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同意以鉴定报告出具的鉴定结论数额为准,计算双方之间关于35KV芦丁线工程价款,即374206.68元。被告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2022年12月28日之前向原告龙口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该数额的95%,即355496元。款项支付至原告龙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马支行账户,账号:9060106072742058000065,户名:龙口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二、本案诉讼费7672元,减半收取计3836元,鉴定费3000元,均由被告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同上。 三、原告龙口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次性处理终结。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7672元,减半收取3836元,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