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612执保632号
申请人: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娟,******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仁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梁河,总经理。
申请人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仁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0612民初105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烟台仁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仁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