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2民初527号-1
原告: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九水东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805元,减半收取33902.50元,由原告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