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德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德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赣州驿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702执恢432号
申请执行人:赣州德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拜将台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741958312F。
法定代表人:曾昭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赣州驿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永信广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62024335H。
法定代表人:吴荣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本院立案执行的赣州德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赣州驿城投资有限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2018)赣0702执2326号。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02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恢复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来庭申报财产。本院运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无大额存款,证券等金融理财产品购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公开,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60万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12月25日已执行21500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12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振明
审判员  刘浩敏
审判员  黄云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邱菱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