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赣0702行初409号
原告赣州德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拜将台路****。
法定代表人曾昭宇,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多娣,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赣州市赣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赣州市赣县区灌婴路**区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黄猛,局长。
出庭应诉行政负责人郭忠,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聂红玲,江西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徐祥国,男,汉族,1965年3月15日出生,住赣州市赣县区。
委托代理人王闽生,江西柴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赣州德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市赣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徐祥国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赣州市赣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德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赣州市赣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赣州德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刘海俊
人民陪审员 周传燕
人民陪审员 郭贵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丁明顺
书记员柯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