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兴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6执513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河南兴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北街9号美好新苑1号楼1单元3层西。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兴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06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通过多次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股权等财产信息;3、依法对被执行人公司法人代表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通过传统查控,未查寻到被执行人有房产、到期收入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对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该案执行情况及相关法律后果,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6执5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苏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谷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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