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兴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6财保149号
申请人:***,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申请人:河南兴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北街9号美好新苑1号楼1单元3层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根据生效的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6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兴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8143.8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兴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8143.8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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