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昶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兴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06执194号
申请人郑州昶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兴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郑州昶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兴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河南兴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6执19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游俊豪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时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