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403民初366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河南天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义煤集团新义矿业有限公司、义马永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天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天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天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8412元,减半收取4206元,由原告河南天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超
法官助理齐茜婵
书记员胡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