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马永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宁夏神安凯业运输有限公司与义马永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案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宁0202民催4号
申请人宁夏神安凯业运输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票号×××;出票日期为2017年1月4日,出票人是宁夏宏昌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付款行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营业部,收款人为宁夏神安凯业运输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叁拾万元整,到期日为2017年6月26日)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后,于2017年12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 申报人义马永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宁夏神安凯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书雅
书记员 张玉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