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马永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义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281民初1253号 原告:***,男,195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 被告: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朝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79061500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真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诉被告***、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淑云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尚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