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281民初1253号
原告:***,男,195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
被告: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朝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79061500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真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诉被告***、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淑云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尚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