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安交通设施亮化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新大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金安交通设施亮化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民初238号
原告:江苏新大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323521572G,住所地无锡市安镇商盛路西、纬二路南、宏力机械有限公司北。
诉讼代表人:钱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莹怡。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晶。
被告:湖南金安交通设施亮化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63252265L,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雷锋街道0814592栋(黄花塘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唐义舟。
原告江苏新大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金安交通设施亮化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新大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新大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新大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8元,减半收取1544元,由江苏新大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俊梅
审判员  胡 伟
审判员  秦小兵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邵炜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