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4民初9074号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汝湖镇东亚村委会石桥头(雷士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87933081M。
法定代表人:肖宇。
被告:湖南金安交通设施亮化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雷锋街道0814***2栋(黄花塘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63252265L。
法定代表人:*义舟。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旺公司”)诉被告湖南金安交通设施亮化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南金安交通设施亮化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南金安交通设施亮化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金安交通设施亮化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479元,由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