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12民初7975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雷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社区***26号旗丰数字科技园A栋9楼A4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金安交通设施亮化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雷锋街道0814592栋(黄花塘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雷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金安交通设施亮化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雷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雷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7478元,减半收取计3739元,由原告深圳市雷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