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2072民初16865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855号218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计268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268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