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原审被告)神农架顺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松柏镇青杨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神农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神农架顺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神农架顺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神农架顺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神农架顺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6元(神农架顺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08元,由神农架顺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