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筑观法执字第139-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系贵阳高新天兴建筑材料租赁站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徐越、殷俊,贵州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元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端139号御荣新城1单元4层1号。
本院在执行***与贵州元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的本院(2013)筑观法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贵州元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法定执结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筑观法执字第1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唐云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